省公安厅再出“禁酒七条规定”,同时对责任领导先免职再逐级追责
□记者 李红汛 实习生 刘启路
本报讯 昨日,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,省公安厅针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再发通知,重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七条规定。发现民警违反规定的,责任民警先关禁闭再追责,对责任领导先免职再逐级追责。
通知要求, “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;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;严禁值班、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;严禁携带枪支、警械、秘密文件时饮酒;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;严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、个人饮酒;严禁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场合酗酒。”
省公安厅在通知中要求,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按照《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和“五条禁令”、“禁酒七条规定”等规定,针对重点岗位、重点人员和防范漏洞、防范盲区,制定措施,明确责任,真正把禁酒的规定落实到各个环节,同时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防范管理措施,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民警违反禁酒规定。
同时,省公安厅重申,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安部七条禁酒规定工作中,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,严肃查处一起,凡是发生此类案件的,要对责任民警一律先关禁闭,再予以责任追究。对责任领导,一律先免职,再逐级追究领导责任。对本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的,对发生此类案件隐瞒不报或迟报、漏报的,一经查实,上级公安机关要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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